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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7 14:45:00 浏览量:

芜人社发〔2017〕47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标准调整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16年芜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15元/月,2017年芜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600元/月。具体待遇项目及调整标准见附件2。

二、此次调整从2018年1月起执行。各级要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要求,加快工作进展,完善基础台账,确保2018年1月当月调整到位。

三、各县人社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医保中心汇总,经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

联系电话:3991152、3991151

附件:

1.《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2.《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一览表》。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30日

附件2: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一览表

调整项目

伤残级别

待遇率(%

调整标准

(元月)

调整后月最低标准

(元)

备注

伤残津贴

一级

90

290

2762

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0元、140元进行调整。

二级

85

280

2609

三级

80

270

2455

四级

75

260

2302

供养亲属

抚恤金

供养亲属类别

待遇率(%)

调整标准

(元∕月)

调整后月最低标准(元)

 

配偶

40

120

720

 

配偶(孤寡)

50

140

720

 

其他亲属

30

100

720

 

其他亲属(孤寡)

40

120

720

 

备注: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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