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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6-08 17:08:00 浏览量:

 各参保单位:
为提高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水平,强化对工伤事故的跟踪和服务,确保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及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规范工伤医疗救治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工伤事故备案申报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亡)、职业病事故或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疑似工伤情形需住院治疗的,参保单位应于伤(亡)职工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医疗救治备案表》书面报告医保中心。
2、用人单位在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工伤事故医疗救治备案表》(附件1),如实填写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地点、经过、伤亡人员情况、医疗救治医院等基本情况。如因节假日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的,可先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有关情况后,再补交书面报告。
二、关于职工工伤事故就医及康复管理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送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救治,情况危急时,可以就近救治,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协议医院治疗。
2、工伤情况特殊,需转往同级或上级医院的,必须到医保中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附件2),由首诊协议医院出具意见,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补办手续。
3、职工工伤治疗结束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按照相关规定,必须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再到协议康复医院进行工伤康复。
4、职工工伤治疗或康复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用药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按照协议约定作好医疗费用管理,配合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疗诊断等相关医学资料。
三、关于工伤保险报销及其他待遇注意事项
1、职工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携职工工伤认定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医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原件至我中心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2、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经办人员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至我中心申报;如职工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需提供征缴中心工伤增减变更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银行回执单。我中心按规定审核后,将补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3、工伤职工根据伤残情况,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必须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辅助器具确认书至我中心填写辅助器具申请表后,再到指定协议医疗机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我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符合领取长期待遇的职工,需提供详细通讯地址、职工个人农行卡(折),我中心按月将津贴支付到职工个人存折。每年6-9月享受长期待遇人员须提供生存证明。
5、职工工亡,由单位经办人携工伤认定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火化证明原件申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其遗属、子女符合享受供养抚恤金条件的,需提供详细通讯地址、本人农行卡(折),我中心按月将抚恤金、供养费支付给本人。每年6-9月我中心对该类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丧失资格的不再享受待遇。
联系电话:0551-82317173
电子邮箱:81590401@qq.com
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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