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铜陵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缴纳工伤保险费满两年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属于《铜陵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幅度表》中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二类、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情况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上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核定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
(五)因工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浮动后的总体征缴水平控制在上年度全市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1.0%左右。
第七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上浮分为三档,下浮分为二档;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0.5%。
费率浮动档次、浮动幅度及缴费费率指标:
支缴率 (%) |
各档次上浮幅度及缴费费率 |
支缴率 (%) |
各档次下浮幅度及缴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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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浮幅度 |
核定缴费费率 |
下浮幅度 |
核定缴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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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单位 |
三类 单位 |
二类 单位 |
三类 单位 |
二类 单位 |
三类 单位 |
二类 单位 |
三类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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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 |
0.2% |
0.4% |
1.2% |
2.4% |
30%以下 |
-0.1% |
-0.2% |
0.9% |
1.8% |
200%以上 |
0.4% |
0.6% |
1.4% |
2.6% |
0% |
-0.2% |
-0.3% |
0.8% |
1.7% |
300%以上 |
0.5% |
1% |
1.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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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的,缴费费率向下浮动两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下浮动0.2%,核定缴费费率为0.8%;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下浮动0.3%,核定缴费费率为1.7%。
(二)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0%,小于、等于30%的,缴费费率向下浮动一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下浮动0.1%,核定缴费费率为0.9%;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下浮动0.2%,核定缴费费率为1.8%。
(三)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30%,小于100%的,仍执行本行业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200%的,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2%,核定缴费费率为1.2%;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4%,核定缴费费率为2.4%。
(五)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200%,小于300%的,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两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4%,核定缴费费率为1.4%;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6%,核定缴费费率为2.6%。
(六)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300%的,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0.5%,核定缴费费率为1.5%;三类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向上浮动1%,核定缴费费率为3%。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职工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伤残事故的;
(二)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本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执行最高档次上浮费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第十一条 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费率浮动的实施时间与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调整同步。核定结果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的6月初,向发生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公告其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情况和浮动费率等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本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进行浮动,不实行累计增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铜陵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幅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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