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做好我市工伤康复工作,规范工伤康复确认程序,根据《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市工伤康复对象确认、工伤康复期限确认及康复效果评估。
二、建立工伤康复医疗卫生专家库
市鉴定委员会建立工伤康复医疗卫生专家库,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职工的伤情,客观、公正、准确的做出工伤职工康复价值、康复项目、康复期限确认结论。
三、工伤职工康复对象确认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视同工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工伤职工,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申请。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符合
《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规定的康复住院标准的。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五、工伤职工康复对象确认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淮南市工伤职工康复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伤认定结论书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伤医疗及相关检查资料;
(五)其他确认所需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十五日内,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资料,作出康复价值确认结论。
六、工伤职工康复期满延长康复期限的确认
(一)医疗康复期满需要继续康复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康复协议机构可以在医疗康复期满前十五日内申请延长康复期限的确认。
(二)提出申请延长康复期限的确认应提交如下材料:
(1)康复价值确认结论书;
(2)康复效果评估结论;
(3)其他所需材料。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应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康复期的确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工伤职工在在停工留薪期满够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九、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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