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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21〕117号)

    发布时间:2026-06-09  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1〕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要求,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就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和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计发基数

2021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为6184元/月,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涉及的“全区上年度(2020)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使用该数据。

二、关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1年我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上年(2020年)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832元(即5819元/月),作为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8元/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492元/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323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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