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2-27 09:27:00 浏览量:
泰人社发[2011]44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要求,为实现“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助推十二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12%左右”规划的实现,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内容
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从二类地区调整到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30元调整到1140元;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从三类地区调整到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00元调整到93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从二类地区7.5元调整为一类地区9.2元;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从三类地区6.5元调整为二类地区7.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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