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4-20 11:24: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宁夏回族自治区主席王正伟近日主持召开了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决定从
此次最低工资调整具体标准为:
全日制职工月工资一类区(即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710元调整为900元;
二类区(即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660元调整为820元;
三类区(即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605元调整为750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每小时标准工资一类区由7.6元调整为9元,增长幅度18.4%;
二类区由7.2元调整为8.5元,增长幅度18%;
三类区由6.8元调整为8元,增长幅度17.6%。
全区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标准工资平均增幅18%。
这是自1995年2月自治区首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此次标准调整前,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排在全国倒数第一位,调整后将升至全国第十二位、西北五省区第二位。
王正伟指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目的在于进一步缩小职工工资收入差距,较好地体现公正公平分配原则,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收入权益,自治区政府已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列入2011年民生计划为民办实事之中,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将这些工作落实好,为群众谋更多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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