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与实习期受伤索赔是否同属工伤赔偿?
张某系某名牌大学的大四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规定应参加社会实践,因此张某在学校的介绍下来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实习期间因张某操作不慎,右手的四个手指被车间机器锯掉,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于是张某找到该公司要求公司能够依据工伤标准承担医疗等费用,但公司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张某遂向学校要求赔偿,学校认为张某是在实习期间受伤,受益人为公司,学校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最终,张某只能将学校和用人单位双双告上了法庭,通过民事纠纷为自己争取赔偿。
【争议焦点】:试用期、实习期,这二者听上去感觉差不多,为什么无法共同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分析】:试用期与实习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而这性质不同,产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相同。试用期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者因公受伤可享受工伤赔偿待遇;而实习期由《民法》和《合同法》规范,因此,在校生即使在工作中受伤,也只能通过民事途径争取赔偿。
案例一中洪某的情况,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因此,劳动者洪某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洪某所在的工厂未为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洪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洪某所在的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二中张某乃学校的学生,没有与该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因此,张某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自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张某的实习安全,因此张某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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