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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7 13:59:00 浏览量: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精神,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有效保障工伤职工权益,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工伤保险广覆盖,充分保障职工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推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坚持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坚持平稳过渡,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原规定处理。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保险费率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基准费率按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2%确定。
  建设施工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原规定执行,如需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地税局另行下文。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市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储备金按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提取,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使用储备金。储备金弥补后仍有缺口的,由市财政解决。
  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市社会保险管理处要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待遇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按统计局公布的“义乌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个私经济)”确定。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次日起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的具体支付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另行下文。
  (五)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用工人数的核实,核实数据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处核定。
  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开通“网上申报系统”,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实行网上申报。
  (六)医疗服务管理
  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规定实行定点协议管理。
  工伤人员的医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实行定点服务。在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除急诊和转诊情形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统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镇(街)要充分认识推行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它作为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二)明确责任。市政府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镇(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工伤保险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统筹的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市地税局、住建局、审计局以及各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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