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甬政发〔2011〕140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合作,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生产方法优化教学内容,开发专业课程,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实施订单式培养,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配合合作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
职业院校应当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费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
第三条 合作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院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实习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实习的岗位(如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职业院校及合作企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四条 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第五条 对企业按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相关税种税前扣除。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引导校企合作双方良性互动发展;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由教育、发改、人力社保、经信、贸易、财政、科技、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事机构和校企合作工作的协调、办事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二)研究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
(三)提出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和使用计划,统筹协调校企合作项目评审工作;
(四)负责管理、监督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形成的有关校企合作的各项决定。
第九条 整合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相关资源,建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的相关信息。定期举办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洽谈会。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院校在校生规模和培养成本分别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安排,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鼓励各地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挂职锻炼,提供实习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的企业,补助其物耗能耗损失及带教师傅津贴;
(二)资助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首席工人、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三)资助民办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实习责任保险;
(四)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内共建用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实习实训基地或实习生产车间等;
(五)对职业院校联合企业共同组建技术攻关团队,带领相关专业学生开展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开发培养我市经济发展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地方特色教材;
(七)资助职业教育集团、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牵头开展的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和经验交流等活动,对其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作成效明显的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八)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其中对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由各级政府优先推荐参评省教育“绿叶奖”。
第十二条 市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申报制。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使用范围,结合校企合作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确认每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项目,并在每年度10月15日前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合作企业和行业组织可自主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院校、合作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应由双方签订3年以上校企合作协议;合作专业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培养区域相关专业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合作企业有较好的技术装备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代表我市相关产业的领先水平;合作企业具有一支较强的技术辅导队伍(带师生实习实训的技术人员或师傅),建立了完善的职业院校师生实习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支付学生实习期间的合理报酬。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具备组织或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专题调研、专项研究、建设校企合作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等的基本条件。
(三)行业组织可以牵头组织市内多家中小型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签订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校企合作协议,所属企业接纳学生实习人数总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申请工作经费补助。
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要求和程序由每年度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中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每所职业院校、每家单位每年申报校企合作项目不超过2个,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每个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再申报)。
第十五条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立由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经信、贸易等部门专家参加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在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校企合作项目成熟度、专业技能人才就业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项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经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由教育、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确认、公布每年度的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 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认定小组或其它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进行督导评估。
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职业院校和有关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指定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报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暂停该单位申报新合作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二)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 具体的资金使用、监督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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