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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02-16 12:30:00 浏览量: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虞政办发[ 2011)24 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1] 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
    2 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 2月31日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仍按现政策不变,从2012年1月1日起按《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司题的通知》(虞劳社[2005]5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执行。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除机关事业单位为在编工作人员(不含自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仍按虞政办发[2011]172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外,按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发放的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发放的工资性报酬。
    二、调整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调整
    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我市实行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之日起调整为绍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支付,统一按绍兴市人民政府绍政发[2011] 37号文件执行,其操作实施的程序和要求是:用人单位必须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名单(含网上申报),申报参保名单的职工次日起发生工伤事故的,若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对于地税部门在工伤发生时次月尚未完成工伤保险费扣款的,须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且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在工伤发生前1 2个月以及工伤发生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证明,其
工伤保险待遇才能按规定由基金支付。
    3.职工在绍兴市范围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贴费调整为每人每天1 5元标准支付。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绍兴市外医保特约或联网医院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不高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内按实支付。
    4.本市户籍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遗属应享受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除单一参加工伤保险的仍实行一次性支付外,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计发。
    三、其他
    1.本通知从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虞政办发[2007]129号)第三款和《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办法的通知》(虞劳社[2008]49号)第三款(六)项即予终止。其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执行。
    2.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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