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浙江省 > 正文
浙江省调整部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09-24 09:37:00 浏览量: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日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作出部分调整。

 此次调整内容主要是针对两种情况取消一次性支付,改为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一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致残,经伤残等级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应按月享受工伤伤残津贴待遇,不再实行工伤伤残津贴的一次性支付。二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视同工伤)死亡,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再实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目前,调整后的新规定已正式开始实施。

   来源:萧山网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hejiangsheng/2011-9/2837.html
上一篇:杭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送审稿)
下一篇: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