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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简易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9-21 22:04:00 浏览量: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简易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工伤简易认定适用范围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辖区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伤残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以内的适用工伤简易认定办法。

二、认定程序

1、申请:辖区内企业职工发生工伤须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申请时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工伤简易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②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复印件;④受伤后首次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及复印件,包括首次病历,如拍过片的,需提供X线报告单及复印件等;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认定:各劳动保障所在审查申请材料基础上,调查核实后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工伤作出认定。

3、报送:各劳动保障所作出认定后5日内报送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保科备案。备案的内容:①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②受伤职工身份复印件;③劳动关系证明;④首次医疗机构诊断书;⑤调查笔录;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职工工伤待遇结算

由企业凭工伤认定书、受伤职工治疗病历、医药费发票到市社保处办理待遇结算。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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