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统一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50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 58号)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现将统一全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计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以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另行公布。
二、异地就医交通费标准
因病情需要,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新发工伤就近急教可由急教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州市以外进行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往返一次的交通费按公共客运汽车、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硬座和硬卧及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标准凭有效联程票据报销。因特殊情况,需乘坐上述标准以外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工伤职工凭所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在上述标准以内的交通工具中自愿选择一种报销,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凭票据据实报销。
三、异地就医住宿及市内交通伙食费标准
因病情需要,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新发工伤就近急教可由急救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异地进行工伤医疗、康复,可凭票据报销3日以内的住宿及市内交通伙食费。住宿费标准上限为300元/天,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自理,费用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报销;市内交通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80元/天,按核定的住宿费票据天数计算。工伤职工到异地配置辅助器具,按以上标准报销不超过两天的市内交通伙食费。
本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住院时间在2020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以前的按原标准报销,住院时间在2020年10月1日以后(含10月1日)的,按本通知标准报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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