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韩老汉经老乡介绍到某建设公司的工地当杂工,工地实行封闭管理。某日14时,韩老汉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当日17时,其被诊断为呼吸衰竭、急性心肌梗死,并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第三天10时,韩老汉经抢救无效死亡。
韩老汉的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韩老汉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驳回。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韩老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某建设公司不服,认为韩老汉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在午休期间发病不属于工作时间,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韩老汉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韩老汉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且韩老汉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间,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确定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以及打卡制度,韩老汉的工作内容由工地安排。鉴于双方存在紧密的管理关系,认定韩老汉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此外,韩老汉系于案发当日午饭后感到不适请假看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午休系全日制工作中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健康需求、保证工作稳定有效进行的必要内容,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故韩老汉突发疾病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法官庭后表示,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会因此必然排除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除农民工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次受聘于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如果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此外,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收尾工作,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
法官提示,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是否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真实信息。用人单位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符合缴纳条件的劳动者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做好用工风险防控,并为满足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要提供和创造条件,全方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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