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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月增190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06 09:55:00 浏览量: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云南省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将增加60元抚恤金。

范围

涉及3类职工和亲属

2009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工伤待遇的3类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符合相关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

津贴护理费抚恤金均提高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等级不同进行划分。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另外,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将调整。其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将增加60元抚恤金。

亮点

“老工伤”同步调整

“老工伤”人员待遇也同步调整。清偿纳入后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在清偿纳入后次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原则上不再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纳入统筹前未达到生活护理等级(或未领取过生活护理费)及伤情加重等特殊情况的“老工伤”人员,经鉴定达到或提高了生活护理等级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发待遇,经鉴定未改变或降低生活护理等级的,按清偿纳入时核对的标准发放;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前12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或伤残津贴平均数为基数计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其职工工亡前月领取的养老金或伤残津贴。

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职工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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