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20-8-10
会员:田文
咨询内容: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如果伤残职工合同期未满,且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仍回到该用人单位上班的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如何计算?是否依然适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计发标准?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山西省吕梁市
律师回复:不解除劳动关系,这两项待遇是暂时不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