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20-5-29
会员:李浩
咨询内容:律师:我的问题是本人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2013年工伤认定,2015年劳动能力鉴定伤残6级,2016年一审适用2011年1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后,该黑龙江规章与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相抵触,并且该规章的规定违背《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定。违背《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请问律师:法院是否是适用法律错误?问什么?
律师回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属于上位法,应优先适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