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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20-5-15
会员:刘立兰
咨询内容:张律师:您好,连云港市赣榆区人社局拒绝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重新作出工亡认定,严重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十几年来我一直向各部门反映要求重新作出工亡认定问题。现在县政府信访部门牵头作出调解,但是根据2005年4月1日废止的江苏省政府162号令的规定;并且要求相关亲属放弃要求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权利。我想根据新条例规定可以接受;如果按照事故发生时规定,劳动局应该重新作出工亡认定,依法支付工亡待遇,请问律师劳动局根据2004年前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工亡待遇合法吗?请求律师回复、、、、、、
律师回复:合法。工伤死亡待遇,要根据事故发生当时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