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中心
提问时间:2020-4-17
会员:杜少强
咨询内容:我18年10月入职时单位按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三千多缴纳的社保 在19年6月份受伤受伤前实际发放月平均工资八千多 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 停工留薪期为七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每个月给我发放不到两千元的基本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是按社保缴费基数三千多给赔付的 请问实际发放工资和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我可以追回来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我打算离职了 请问离职后一次性医疗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能按我受伤前实际发放平均工资主张吗?
律师回复:这种案件是最难处理的,虽然这种违法行为很普遍。建议你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申请劳动仲裁。此路不通的,向社保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