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山西省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保险待遇支付工作通知

作者:admin来源:www.ft22.com时间:2009-9-26人气:2219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8]8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在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为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周期长,造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及时兑现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承办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室(中心)或政务大厅的醒目位置设立专栏,将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流程公之于众,让申请人知晓办理的程序、时限和应提供的材料等,对视力、听力受限或有精神障碍的工伤职工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本人或其监护人。
    二、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涉及职工的工伤认定,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鉴定机构要简化鉴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三、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保障工作。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后,未能按照《条例》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生活保障,导致部分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医疗救治难、生活无保障。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指导工伤职工解决问题。一是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的陪护费、伙食补助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二是对拒不执行《条例》和《试行办法》规定,故意延付或拒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要告知工伤职工依法申请仲裁。
    四、非法用工或使用童工造成伤害事故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受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查处结果抄送鉴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依法受理并作出鉴定结论。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直接受理。
    五、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各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及时审核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为工伤职工计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参保单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实参保职工伤亡情况的基础上,应先行预拨所需抢救医疗费用。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的基础建设,按“金保”工程的统一规划配置硬件、进行软件开发,逐步形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的系统工程,实现网上链接和信息共享,为依法及时办理工伤保险事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七、继续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案例的报送工作,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例交流和研讨,提高办案水平,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要按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