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微信公众号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李某申请仲裁,主张其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在申请仲裁时,李某主张该公司以一家餐馆--“××风渔家”的名义对外经营,并提交了自己标有“××风渔家”字样的工作服,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否认经营该餐馆,亦否认曾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
李某还提交名称为“××风渔家”的微信公众号截屏及认证详情页面截屏打印件,其中显示,该微信公众号帐号主体为该公司,认证详情页面截屏打印件载明企业全称为该公司全称,其中载有的工商执照注册号与该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工商执照注册号一致。对这些证据,该公司以微信属于虚拟社交平台为由,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予以否认。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10000元作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微信公众号应属于上述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可以作为电子证据使用。
本案中,李某提交的“××风渔家”的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显示帐号主体为该公司,认证详情页面亦载明企业全称为该公司,载有的工商执照注册号与该公司营业执照中一致,以上事实足以确认李某关于该公司以“××风渔家”餐馆名义对外经营的主张。
结合李某提供了标有“××风渔家”字样的工作服的事实及本案其他证据,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