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面临更多难点和挑战

作者:翁仁木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时间:2020-6-29人气:424

为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避免人员聚集、保障劳动者健康,疫情期间,许多地方政府出台文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实现复工。居家办公成为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重要手段。


其实,居家办公并不是新生事物,在互联网技术日益普及背景下,有些企业早就自发采取这种工作方式。居家办公有别于传统用工方式的最明显之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时不在用人单位的直接监管视野内,这就产生了许多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尤其是发生了事故伤害,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则员工家庭住所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场所”。而在此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若与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等有关,则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的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时间、工作原因认定更为困难。


首先是工作时间的界定。与传统的“朝九晚五”工作时间不同,由于很难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监管,用人单位更关注劳动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劳动者有更大自主权来安排工作时间,居家办公工作时间更加碎片化、自由化。因此,除了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外,不排除其他时间员工也在工作,也可主张为工作时间。实际上,对于有些职业来说,比如教师,疫情期间居家上网课、批改作业、解答疑问、布置学习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基本处于全天候工作或待命状态,工作时间的界定显然与在校期间完全不同。


其次是职工受伤是否由于工作原因的界定。居家办公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对过程以及原因的描述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员工自述或家属叙述,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很难证实或证伪。在一般轻微伤情况下,上述难点并不突出,但一旦发生重大伤害或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涉及巨大利益落差时,矛盾就凸显出来。


因此,总体来说,在现行制度下,居家办公并不存在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政策的缺失,但确实会带来更多的难点和挑战,尤其是工伤认定调查困难比较容易引发争议。当前,从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尽量避免争议角度出发,相关各方应做好自己的工作。


从劳动者角度,除了调适好心情,保持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状态,尽量避免事故伤害发生以外,也要保留好居家办公相关的证明资料,例如邮件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发生伤害,能够有相应的证据表明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从用人单位角度,居家办公期间,除了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外,也要履行好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以安全意识宣传和教育为主。同时,为了保证工作和生活平衡,避免工作时间和生活时间交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尽量规定好工作时间,并对加班时间进行约定,这对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后的工伤认定也有好处。


从工伤认定部门角度,对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响应政府号召,采取居家办公方式而发生职工事故伤害的,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伤害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职工的宗旨出发,认定为工伤。


从长远来看,居家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日益流行,对职工工伤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传统用工方式基础上,工伤认定很大程度上要与用人单位直接监管劳动过程相绑定,而一旦松绑,就面临工伤认定难的问题。与居家办公的情况类似,灵活就业人员很难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关键难点之一就是缺少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灵活,是否因工受伤很难判定。因此,工伤保险制度需要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完善,以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实现自身制度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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