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

“互联网+”:“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成立的认定思路

作者:黄晨来源:人民法院报时间:2020-6-13人气:383

    互联网与经济的深度融合,催生了“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如专车代驾、网络主播、外卖配送、家政服务等新兴行业纷纷兴起。传统的“企业+员工”劳动关系逐渐被“网络平台+个人”的共享经济劳动方式取代,传统用工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不断弱化,网络平台与劳务提供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争议处理难点。


     一、“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司法现状

    笔者通过梳理裁判文书网关于“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发现网络平台与劳务提供者用工形式主要有以下类型:一是网络平台仅是信息资源的提供方,为不同主体提供双向选择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不是其主营业务;二是提供劳务方完成工作属于网络平台经营范围,但在工作时间、地点、报酬支付方面相对灵活;三是网络平台与其他合作商合作,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属于其他合作商的经营范围。上述用工形式产生纠纷,劳务提供者通常主张其与网络平台存在劳动关系,网络平台则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或居间关系等为由进行抗辩。


   从裁判思路来看,法院评判“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参考传统劳动关系确立需符合的“从属性”标准,即当事人双方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标准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评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裁判结论:一种认为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亦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故劳动关系不成立;另一种认为双方之间实质上符合劳动关系判断要素,成立劳动关系。


  二、“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新特点

    传统用工模式下,“从属性”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包括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管理从属性。而网络平台用工灵活性特征,使从业者提供劳务和平台管理方式更为多样,劳动报酬支付也相对灵活,“从属性”有所减弱。即使在双方签订用工协议的情况下,也很难从表面上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


   1.用工方式多样使人格从属性认定模糊。网络平台用工模式更加多样灵活,与传统劳动者融入用人单位组织、接受其指挥相比,网络平台劳务提供者在劳动内容、时间、场所和履行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更强的自主性,而非完全由网络平台单方决定。


   2.报酬支付灵活使经济从属性表征更为复杂。网络平台劳务提供者的报酬来源、支付方式等更为多元:有的与传统劳动关系相同,从平台处获得固定劳动报酬、奖金津贴等;有的是平台在劳务提供则完成一定工作量后评价标准给予报酬,而非固定月薪的形式;有的则是劳务提供者直接从接受劳务方收取报酬而不经网络平台。


   3.网络平台特点带来管理方式变化。网络平台模式下,劳务提供者不需要到指定办公地点或严格执行公司考勤规定,劳务提供者工作方式差异会增加网络平台的管理难度,因而很多平台在用工管理上也更多地融入信息技术手段。


  三、“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思路

   1.基本价值取向。以“从属性”为特征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具有一定弹性,适用于“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除参考客观评价标准,难点还在于进行价值判断,即需要在保护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与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兴经济模式可持续发展之间实现价值平衡。一方面,网络平台用工的灵活性导致现有法律规定难以与之完全匹配,但不能以此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的救济,且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具有较强的弹性,仍可包容网络平台用工关系。另一方面,“互联网+”新型经济模式对于带动灵活就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既要秉持宽许理念引导促进其发展,也有必要规范网络平台用工,防止其逃避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具体认定思路。一是个案中结合网络平台用工模式判断。网络平台用工模式多样化特征,决定了劳动关系认定应根据平台的不同性质、类型和用工特点予以确定。首先,须对网络平台进行细致分类,结合其注册信息判断平台业务范围和运作形式。其次,对不同平台用工模式予以类型化,梳理网络平台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关系:平台主要经营范围是信息发布、为不同主体提供双向选择信息服务;还是实际掌控劳动资源分配,劳务提供者完成工作属于其经营内容。需注意的是,由于网络平台用工灵活多样,即使在平台与劳动提供者签订了协议,也不能仅从文字表述确认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而要结合平台用工形式予以判断。二是从实质角度判断“从属性”特征。“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本质上并未突破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评价标准,只是作为新兴商业模式,其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仅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表面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有必要对“从属性”标准进行实质评判。人身从属性的认定。网络用工模式下,从业者对平台的依附性不能仅从工作时间、地点、履行方式等判断,还需考虑劳务提供者对生产资料的依附性,即网络平台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通过掌控相应信息和技术,平台对劳动者形成强势支配地位。经济从属性的认定。针对网络用工体现出人身依附性减弱、经济从属性加强的特点,可借鉴德国“类雇员”的概念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综合考量劳务给付是否自行完成,劳务给付是否具有连续性、劳务提供者收入来源、方式与平台是否有直接关系。组织从属性的认定。包括平台对劳务提供者服务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平台内部规定和评价机制对劳务提供者是否有约束,平台对其是否实施奖惩、进行培训以及进入和退出的管理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