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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20-3-26人气:1248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0〕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


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病退鉴定”)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在鉴定年度达到法定病退年龄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病退鉴定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是否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作出的鉴定。

病退鉴定结论是审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依据之一。

第四条  病退鉴定依据本市公布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第五条  病退鉴定按年度组织开展,采取材料审查、医学检查与现场鉴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病退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准确,如实反映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情况;

(二)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病种、病情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鉴定方式,安排鉴定时间地点;

(三)集中组织与特事特办相结合原则,对危重病人优先进行鉴定。


第二章  鉴定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负责病退鉴定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病退鉴定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二)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病退鉴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区病退鉴定工作;

(四)组织全市病退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五)组织专家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鉴定复核;

(六)定期组织召开全市病退鉴定工作例会,通报病退鉴定工作,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七)承担市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劳鉴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退鉴定相关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劳鉴办对病退鉴定工作的部署安排;

(二)建立健全本区病退鉴定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本区病退鉴定工作的前期申报、材料审核、医学检查及病历核查等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区内用人单位和存档机构病退鉴定工作;

(五)组织本区病退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协调处理本区病退鉴定工作相关事项;

(七)承担市劳鉴办和区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病退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

第九条  建立市、区病退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市、区劳鉴办分别负责本级专家库的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区劳鉴办应根据病退鉴定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所需鉴定专家科别、数量,由相关医疗机构征求医疗卫生专家本人意见后进行推荐后聘用。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具备卫生技术系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病退鉴定政策法规和鉴定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病退鉴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阅申请人的病历资料,了解其伤残经过或病史,提出是否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意见;

(二)严格按照病退鉴定标准,客观描述病、伤残程度,综合分析诊断资料,提出鉴定意见;

(三)准时参加、按时完成病退鉴定任务;

(四)不得向申请人透露与鉴定有关信息;

(五)配合市、区劳鉴办做好病退鉴定相关解释工作;

(六)参加市、区劳鉴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市、区劳鉴办组织开展病退鉴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鉴定专家支付劳务费。鉴定地在外省市的,按照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为鉴定专家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病退鉴定程序

第十四条  病退鉴定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或存档部门申报、区劳鉴办初审、市劳鉴办审核的程序开展。

第十五条  病退鉴定按年度定期集中申报,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劳鉴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于每年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病种、病情为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无效复发转移及各种原因所致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可以每月申报一次,并优先安排鉴定。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病退鉴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向其存档机构提出病退鉴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病退鉴定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四)病、伤残完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主要包括住院及门诊病历、票据等。

第十七条  单位或存档机构收到个人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身体状况、病史资料、申请鉴定病种及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必要时可入户调查了解病情或者采取公示方式。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按规定向参保区劳鉴办集中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  区劳鉴办收到单位或存档机构申报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鉴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病历资料所反映的病情程度符合鉴定标准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鉴定标准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单位或存档机构,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从公示起始日起,区劳鉴办可将受理的申报材料、花名册、公示情况等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劳鉴办。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区劳鉴办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劳鉴办,将申报材料撤回后,退回单位或存档机构,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区劳鉴办向市劳鉴办申报后,应组织单位或存档机构开展巡访工作,发现申请人病情出现危重情况的,核实后及时报市劳鉴办优先安排鉴定。

第二十一条  市劳鉴办汇总各区劳鉴办申报材料后统一组织审核,开展材料审查、医学检查和现场鉴定。

第二十二条  材料审查由市劳鉴办按病种组织鉴定专家开展,必要时可向相关医疗机构核实情况。经材料审查符合鉴定标准的,由鉴定专家提出医学检查的意见及检查的项目;不符合鉴定标准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区劳鉴办,区劳鉴办将申报材料退回单位或存档机构,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学检查由市劳鉴办安排相关医疗机构组织开展。单位或存档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市、区劳鉴办安排工作人员做好沟通协调、现场监督等工作。

医学检查结果由市劳鉴办统一领取。

第二十四条  现场鉴定由市劳鉴办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时间和地点,鉴定场地应相对固定,实行封闭式管理并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  市劳鉴办应将参加鉴定人员名单提前两天通知区劳鉴办,区劳鉴办通知单位或存档机构组织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并安排工作人员到鉴定现场协助做好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劳鉴办根据申请人的病种、伤残科别和鉴定人数,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以上(含两名)相关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

第二十七条  现场鉴定时,市劳鉴办工作人员和鉴定专家应首先核实申请人身份。鉴定专家根据申请人的病伤残情况、病史资料,结合医学检查结果,依据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经专家组审核后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组成员在鉴定表上签名确认。

对疑难或涉及多科别的病例,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鉴定专家范围共同研究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劳鉴办在现场鉴定后30日内,依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公示起始日起,市劳鉴办可将人员名单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劳鉴办应及时将鉴定结论反馈区劳鉴办,区劳鉴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通过单位或存档机构告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经市劳鉴办核实确有问题的,市劳鉴办应及时撤销或更正鉴定结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病情出现危重情况的,市劳鉴办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对鉴定结论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劳鉴办应及时将鉴定结论反馈区劳鉴办并告知理由,区劳鉴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论通过单位或存档机构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因故无法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现场鉴定的,可由单位或存档机构向区劳鉴办申请调整时间、地点,区劳鉴办报市劳鉴办后重新安排。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当年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应在单位或存档机构告知本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存档机构可向区劳鉴办申请鉴定复核,区劳鉴办确认后报请市劳鉴办安排鉴定复核:

(一)申请人病、伤残在鉴定后出现加重或新的并发症,能够提供加重或新并发症的住院病历的;

(二)申请人病、伤残在申报过程中有重大疾病遗漏,能够提供遗漏疾病的住院病历的。

第三十一条  市劳鉴办收到区劳鉴办鉴定复核申请后,对符合复核条件的,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复核,复核结论为当年最终鉴定结论。

第三十二条  病退鉴定、鉴定复核中安排的医学检查,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其他环节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病退鉴定工作人员、鉴定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四条  病退鉴定工作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申请人病情隐私的,鉴定工作时间安排、业务流程及鉴定结论应进行主动公开。

第三十五条  市、区劳鉴办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更正鉴定结论。

第三十六条  市、区劳鉴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病退鉴定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严肃问责。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病退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劳鉴办有权取消申请人鉴定资格:

(一)提供虚假病史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市劳鉴办统一安排的医学检查或现场鉴定的;

(三)冒名顶替、无理取闹、扰乱鉴定工作秩序、威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  年度病退鉴定工作结束后,市劳鉴办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病退鉴定申请书、《医学诊断证明书》、鉴定表、简要病历材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