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在线仲裁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20-3-24人气:94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在线仲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0〕33 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在线仲裁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 月19日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在线仲裁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技术与仲裁工作深度融合,探索“互联网+仲裁”工作规律, 更加便捷高效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要积极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终端、庭审平台软件等搭建网上平台,开展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等仲裁活动, 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第三条 在线仲裁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对在线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当事人在线仲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确认、留痕,确保相关仲裁活动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仲裁机构要有序规范推进在线仲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当事人意愿、技术条件等因素,优先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主动选择、均同意调解、当事人在外地、事实争议不大 等类型案件。

第五条 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 不适用在线仲裁。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通过在线方式提交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第七条 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电子化材料,为其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便利。

第八条 在线办理案件,要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实名手机号码关联等方式在线完成身份认证,确保参与仲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仲裁庭在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确认,并听取对方当事人对身份确认的意见,在核对确认后,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将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邮寄至仲裁机构存档。

第九条 在线庭审活动应当遵循仲裁程序及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在线审理时应当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权利。

第十条 仲裁机构开展在线庭审,一般应当在庭审室内进行。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当报请仲裁机构负责人同意,并 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开庭前 20 分钟,书记员应提前到庭审室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 等软硬件,确保庭审按时进行。

第十一条 在线庭审中,除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还应特别告知如下内容:

(一)在线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若当事人明确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仲裁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当事人参加在线庭审时应着装得体,场所一般应为封闭状态,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线庭审画面。

(三)在线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庭审纪律,破坏庭审秩序、妨碍仲裁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 像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二条 在线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可对电子庭审笔录、调解书等文书材料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均修改补正完毕并电子签章确认后退出庭审。暂不具备电子签章条件的,各方当事人可进行在线视频确认,并将所确认文书材料打印签字后邮寄至仲裁机构存档。在线庭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及时存储归档。

第十三条 在线庭审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仲裁庭应告知其他当事人暂停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如网络无法恢复,则另定日期审理。如仲裁庭的网络信号出现障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 仲裁庭应暂停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第十四条 在线仲裁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受送达人可通过电子签章确认送达,暂不具备电子签章 条件的,可将相关材料打印签字后邮寄至仲裁机构存档。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在线仲裁推进工作,积极实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