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20-2-5人气:1128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有序开展,现将疫情防控期间调解仲裁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仲裁审理活动的,可以向仲裁委申请延期,经仲裁委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各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中要严格落实《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视为仲裁时效中止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疫情防控期间,要科学合理安排开庭时间,尤其是集体争议案件,应当加强疏导,避免人员过度聚集。各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当事人协商后顺延开庭时间。

三、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顺延期间不计入审限。

四、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体温测量工作。对于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应及时中止调解、仲裁活动,劝其及时就医或进行自我隔离,做好登记并报告有关防控防疫部门。

五、疫情防控期间,各调解仲裁机构要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和聚集次数,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先行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优先采用电话、微信等非当面沟通的方式开展调解。已开通人社部互联网+调解平台的区、街调解组织,应引导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实行网上办理。各仲裁机构可以优先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准确填写相关送达地址。

六、各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区域的消毒工作,特别是对接待大厅、调解室、仲裁庭、办公室等人员密集或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场所进行通风和消毒。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