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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保障我省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9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5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第二十六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第三十五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规定,“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公式。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7+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3)±综合调节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公式。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上年度全省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0.4+上年度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0.6)±综合调节额”,“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等规定,明确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办法,年度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规定进行计发,按照上年度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适当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通知》对2019年度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明确了调整人员范围、调整时间、调整标准、调整办法等内容,让工伤人员有关待遇标准切实得到提高。需说明的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我省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要求全省范围统一待遇支付标准,但鉴于原我省各市有关待遇标准和调整办法差异较大,《通知》在全省统一规范调整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工伤人员有关待遇实施了平稳过渡和“托底调整”的办法,确保省级统筹改革后工伤人员获得感得到提高。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
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9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均调整额=3493元×(12.3%×0.7+2.2%×0.3)±综合调节额C1=3493元×9.27%±C1≈324元±C1,其中C1确定为0元,因此,《通知》确定2019年我省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平均调整额为324元(即平均调整比例约9.27%)。
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伤残人员分别定额加发324元、346元、368元、390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3369元的人员,按照3369元的标准予以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19年新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3369元/月的,从其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3369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
由于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均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生活护理费计发基数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从“地级以上市”改为“全省”的执行时间也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因此,《通知》按照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两个时段分别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调整办法。根据原《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本级按照广州市相关参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中,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调整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符合第1项办法调整的人员以及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高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继续按照本市(省本级)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广州市及省本级生活护理费的计发基数为9320元、深圳市生活护理费的计发基数为9309元);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分别按照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其他19个市生活护理费的计发基数为7486元)的60%、50%、40%、30%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4491.60元/月、3743元/月、2994.40元/月、2245.80元/月的标准发放。其中,2019年6月30日前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
(三)特定人员的调整办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规定,如果按照第(一)、(二)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一)、(二)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全省统一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相关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相关人员再纳入当年度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从而实现相关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平稳过渡到全省统一标准。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
根据粤人社规〔2019〕2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9年我省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调整额=1420元×(12.3%×0.4+2.2%×0.6)±综合调节额C2=1420元×6.24%±C2=88.61元±C2,其中C2确定为+43.39元,因此,《通知》确定2019年我省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调整额为132元(即平均调整比例约9.27%)。
根据人社部发〔2017〕58号文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9号)有关规定,《通知》规定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整,即201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定额加发132元,对于经定额加发后仍低于2019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确定)的,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为更好地保障2019年新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此类人员如其应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五、《通知》其他相关事项
(一)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如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70%。因此,五至六级伤残人员也可能享有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为了保障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人员基本生活,《通知》规定其享受的伤残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可参照本通知相关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调整发放。
(二)资金渠道。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即: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