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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职工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获得救济

作者:张士谦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19-12-31人气:3118

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职工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获得救济

——邱义松诉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

裁判要旨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案      号

行政一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

行政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终字第00271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邱义松入职石家庄吉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邱义松缴纳工伤保险费。2010年7月17日,邱义松按照公司的安排在带团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1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石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468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邱义松所受伤害为工伤。

       因吉祥旅行社拒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邱义松遂向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2年11月6日,桥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字【2012】第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吉祥旅行社向邱义松支付一系列工伤保险待遇。

       邱义松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民事一审、二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民二终字第01177号民事判决书,最终确定了邱义松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生效后,吉祥旅行社拒不支付邱义松各项工伤待遇,且于2012年2月1日被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邱义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执字第0098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

       邱义松先后向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均无果。故邱义松以上述单位怠于履行各自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行终字第00271号行政判决书,均判决石家庄市桥西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限期向邱义松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以此,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虽然,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便制定了这一制度,但直至2019年1月,才最终在河北省得以落到实处,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被人民法院强制扣划工伤保险基金,成为名副其实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第一案。

      案件审理中,对先行支付制度应否适用《社会保险法》出台前的工伤产生争议,也成为案件的审理焦点。张士谦律师从先行支付这一行为成立时间点出发,从行政行为的理论上着手,深入分析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时间发生于2011年7月1日之后,最终法院采信了代理律师观点,此案得以代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