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人社办〔2018〕2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工伤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管辖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对工伤认定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郑州市内各区(不含上街区)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郑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河南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驻郑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二)郑州市内各区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本区域内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区属及区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三)各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案件:
1.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县(市、区)属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以下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1.在本区域内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1亿元)以下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2.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3.区属及区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
4.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办理的其他工伤认定案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伤认定案件。
(五)航空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案件。
(六)在河南省社会保险局参加工伤保险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
1.建筑、铁路、金融、通信、邮政邮电、电力、水利、航空等行业,河南劳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人力资源中心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3.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由公司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二、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管辖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经法人单位授权独立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分支机构未独立参加工伤保险或未经法人单位授权,应当由法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用人单位注册地发生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五、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制作、使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工伤认定文书及认定文书编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见附件)。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自己名义参加应诉。受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参与应诉。
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配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两名以上人员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并配备电脑、摄像机、行政执法记录仪、档案装订和存储等案件办理必需设备,为工伤认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工伤调查勘验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伤认定工作正常开展。
八、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或诊断为职业病的)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郑州市关于工伤认定管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之前签订的办理工伤认定委托书自2019年1月1日自行终止(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