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2019年沈阳市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2019年沈阳市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2019年辽宁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19】7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水平。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1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9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人员2481元/月,二级伤残人员2337元/月,三级伤残人员2205元/月,四级伤残人员2073元/月。
2018年12月31日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人员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9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64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9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6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340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1136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080元/月。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不断提高工伤人员待遇保障水平,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的关心和关怀。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平稳落实落地。
(二)加强管理,落实到位。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确保在2019年10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并将调整落实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