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问答
工伤保险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认定工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应该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同时也明确规定了3种不予认定为工伤的3种情形。
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范围由“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更重要的是,原《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无责任赔偿原则”,即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不考虑本人的责任。但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适当限定:
一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
二是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比如因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饮酒后驾驶车辆、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的,这不能认定了工伤。
三是“对上下班途中”理解,应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要求。
三、如何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是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由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标准模糊,争议较多,难以操作。为此,国务院颁布的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266号文件的这一规定作了调整,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仍采用了这一规定,未作修改。
四、如何理解“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工作中故意麻痹自己而使自己不能控制行为,自残、自杀等导致的工作过程中的伤亡。这三种情形导致的职工本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具有主观故意性,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确定“故意犯罪”,应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社会危害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且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
二是刑事违法性。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都是犯罪,只有《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
三是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应受惩罚性是由犯罪的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所有因犯罪造成的伤亡都不是工伤,只有故意犯罪造成的才不认定为工伤。所谓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五、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政府部门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在受工伤后,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工伤死亡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哪些人群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它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这里所说的其它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既包括城镇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既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七、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工伤保险与其它保险相同,都具有社会共济、责任分担、国家干预和主导等特点,具有抵御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功能。尤其在当前事故多发,工伤赔偿金额较高的形势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显得更为重要。
一是化解事故风险,使企业不会因一次事故而债务累累,陷入经营危机。用人单位通过参加工伤保险,日常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当遇上重大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可以把工伤事故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坚持事后补偿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浮动费率等多项制度及时提示用人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把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从而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八、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上有哪些义务?
㈠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法参保手续,足额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的有关情况定每年在本单位内公示。
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㈢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九、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即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准费率由国家统一确定:商业等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为0.5%,机械加工等风险中等的二类行业为1.0%,矿山煤炭等高风险的三类行业为1.5%。其中二、三类行业实行浮动费率,即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支出缴纳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20%、50%两档,每年确定一次。
我市根据煤炭、建筑企业农民工人数多,人员流动大,缴费工资基数难以核定等问题,在煤炭企业实行了按每生产1吨煤缴费1—2元的工伤保险费,在建筑企业实行了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促进了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目标的落实。
十、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三天内分别向市、县区人社局电话报告情况,一个月内正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县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由市人社局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一、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用工单位不按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市、县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二、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其目的是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㈠完成工伤认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㈡初鉴。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分别向市、县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集中组织进行,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㈢再鉴。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㈣复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县区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十三、工伤职工应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从工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这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从工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伤残待遇包括: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给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支付的伤残津贴,给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应给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支付的伤残津贴,给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待遇包括: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也就是说,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以及对工伤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白银市人民政府或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白银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