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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为什么要请专业工伤律师?
编者按:
1、遭遇工伤,老板却消失不见了,不知该如何维权;
2、自己去查资料,却感觉法律类书籍枯燥,难以理解;
3、求助网络,留言咨询了很多律师,却仍然感觉不知所措;
4、查找了很多案例判决,却被对方一句“我国法律不是判例法”回怼;
5、我请了律师,但请专业工伤律师真的那么重要吗?
没错,请专业工伤律师真的很重要 !
不信,你看,下面这些工伤问题都有“多个答案”,只有专业工伤律师才能告诉你。
15个常见问题:
1.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2. 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是否适用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4. 法院判决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还能否认定工伤?
5.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否属于工伤?
6. 值班时睡觉突发疾病死亡,应否认定为工伤?
7. 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还能否认定为工伤?
8. 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超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9.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如何主张赔偿?
10. 工伤保险缴费不足导致待遇损失,用人单位应否补差?
11. 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后,还能否主张其他的民事赔偿?
12.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应否支付工伤待遇?
13. 超过工伤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否承担?
14. 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费?
15.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工伤赔偿中应否扣除侵权赔偿?
以上这些问题,你知道几个答案?张士谦律师会在后期推送的文章中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另外,每个问题多个答案,但法官却只能做“单选题”,如何让审理你案件的法官选择你给的答案?诚邀大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共同探讨!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