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文书
( )人社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
附件2
( )人社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由 |
工伤认定 |
案号 |
( )第 号 |
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 事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告知如下: 一、用工单位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举证通知书时,应当向我局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用工单位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人社部门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文书。 三、用工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社部门导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四、用工单位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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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的送达地址 |
用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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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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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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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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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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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 Emil: 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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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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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所提供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所有信息是准确、有效的,同意人社部门通过上述确认的地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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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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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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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给用人单位送达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