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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函

作者:来源:时间:2019-3-11人气:278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函

浙人社函[2018]148号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人马井忠工伤保险待遇可否享受的请示函》(善人社[2018]8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伤保险关系是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参保对象履行参保义务同时享有工伤保障权利。判断参保对象是否履行参保义务的核心要件是其是否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对象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已成立。

宝业公司喆园项目(以下简称喆园项目)于2017年7月21日按项目方式参保,并于2017年7月20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喆园项目即依法享有得到工伤保障的权利。在有效参保期内,喆园项目上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得到包括待遇补偿在内的保障,人社部门不能以喆园项目未按要求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为由剥夺其应享有的权利。

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是一种有别于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特殊方式。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不按规定申报职工增减名单会导致税务征收部门无法征收到相应的工伤保险费,即未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按项目方式参保,即使未按规定申报职工增减名单,其工伤保险费也已在办理开工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即已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该两种参保方式有本质区别。

你局列举的判断马井忠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主要政策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嘉政发[2007]9号、善人社[2016]81号)所规范的是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情形,不能作为判定按项目方式参保的权利义务之间关系的依据。

喆园项目未落实动态实名制管理的要求,是其工作上的瑕疵,这种瑕流不贬损其得到工伤保障的权利。对于项目上类似的漏洞和问题,人社部门要履行管理职责义务,可以通过费率杠杆等手段予以约束和规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