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区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藏人社厅发〔2013〕154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且易发生争议而引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建立了工伤保险部门协调机制,并就工伤认定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移交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的规定以及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政放权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藏审改办发〔2013〕1号)要求,自今年3月份起,原自治区本级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全部移交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职责
考虑的工伤认定工作的复杂性,为切实做好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认真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真正做到权利与责任同步下放,监管和服务同步跟进,保持工伤认定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各环节无缝隙衔接,不出问题,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有效指导各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工作,协助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区直单位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工作。确定厅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处母伦华同志具体负责对各地(市)工伤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协助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复议、诉讼案件的答辩工作。
(二)对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进行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答辩并做好相关工作。
(三)协调各地(市)做好全区工伤认定工作。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督促各地(市)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杜绝因受理范围问题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四)理顺自治区本级参保工伤(亡)职工待遇支付渠道。在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经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亡)认定决定,并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应工伤(亡)待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问题
(一)中直单位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问题。已在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中直单位职工(含地市分支机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二)驻格尔木单位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问题。已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三)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问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的规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事项应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各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由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我区各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由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已在其用人单位注册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由其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在其用人单位注册地和我区各地(市)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由其在我区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四、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及各项《决定书》文本格式
2011年3月29日厅里下发了《关于转发<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39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工伤认定程序、决定书格式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定执行。请各地(市)结合《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文本格式进一步规范。做到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格式统一规范。
201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