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案例

河北省: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扣划到位

作者:张士谦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19-1-25人气:2217

编者按:

2019年1月14日,邱某发生工伤后八年半,银行卡收到了人民法院的工伤待遇执行款,河北省也迈出了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第一步。


案例回顾:

邱某(化名),2010年7月因工作出差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为邱某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其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吊销。邱某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却无法获赔应得的工伤待遇。


邱某于2013年11月6日向桥西区社保局提交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桥西区社保局拒绝支付。


无奈,邱某提起诉讼,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并且申请了强制执行。


代理律师张士谦: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垫付。


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以此,确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保障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追偿机制,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伤保险待遇这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才迟迟未能落地。自2011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整整七年半的时间,《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沦为“睡美人条款”,只是看上去很美。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却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势必会给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带来一定的冲击。普及拓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严格执法、建立强力有效的追偿机制,才是工伤保险基金稳定落实的保障。


在此提醒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将给您带来保障。


文 | 张士谦,公众号“工伤法律人”,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