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精減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关于精減办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武人社函〔2018〕246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精减证明材料,方便群众申办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时,无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五险停保证明、殡葬证明等材料。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别由工伤认定机构或鉴定机构及时将电子和纸质材料发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社保经办机构存档并查阅核实。待我市工伤认定信息系统和劳动能力鉴定信息系统建成使用后,通过该系统获取并查阅核实相关信息。非本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结论制作发放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实行后,工伤认定结论一式五份,工伤认定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留存一份。对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和职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对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向职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由工伤认定机构向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决定。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时,无需提供怀孕证明、居民身份证。
三、在本市医疗机构生育分娩的参保人员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时,无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含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并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信息。对无法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查询出生医学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在生育保险相关表格签署符合相关条件的承诺后,及时为申请人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承诺书的相关信息待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后逐一对照核实。对生育二孩以上且无法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或查询生育证信息的,参保人员需提供生育证原件。
四、在本市外生育分娩的参保人员暂仍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生育二孩以上的需提交生育证原件,待相关系统建成使用后再予取消。
五、在暂未通过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并核实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信息前,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时,应仔细核对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门诊病历或诊断证明书原件)的生育分娩(流引产)日期及生育胎次,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育二孩以上的参保人员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六、各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简化手续,加强政策宣传,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纸质和网上办事指南、宣传资料等逐一核对修改。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市原有关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