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

新疆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19-1-2人气:1257

 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2017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3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197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4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9元,伤残五级每月增加142元,伤残六级每月增加132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5〕8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二)生活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调整标准

1.生活护理费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以后年度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2.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2017年住院伙食补助费仍按照《关于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26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为: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给予补助,标准为每天18元。以后年度按照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每年进行调整,具体标准按照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5元。

三、调整所需费用

(一)1996年10月1日(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之日,不含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已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对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已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纳入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7年已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3号)精神调整养老金,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7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8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1996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调整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2017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43号)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7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198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2006年7月18日(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实施之日,含7月18日)以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除外)工作人员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人员及享受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调整资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未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按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8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二)各地要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此次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安排,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表:调整2017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