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试点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试点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7〕160号
海曙、江北、鄞州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文件,现将《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4日
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试点办法
为规范和统一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失能评估办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评定委员会),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资格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二)资格评定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长护保险政策;
2.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失能评估标准及评估程序等相关政策;
3.负责建立资格评定委员会评估专家库;
4.负责出具复评结论。
(三)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主持资格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2. 组织召开长护保险评估工作会议,并对全市失能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 负责对评估专家库成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4. 负责协调指导各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第三方机构组建的长护保险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开展失能评估工作。
(四)各区长护保险经办机构职责
1. 负责对长护保险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 负责协调指导长护保险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开展受理申请、失能评估、结果及待遇核定等工作。
(五)长护保险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职责
1. 负责协助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估专家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2. 负责受理评估(复评)业务,组织评估人员实施评估工作,公示评估结果,出具评估结论,协助组织评估专家实施复评工作;
3. 负责进行失能评估情况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建立并保管业务档案。
二、评估专家条件
根据长护保险失能评估工作实际,评估专家分为A类和B类。
(一)A类评估专家条件:试点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中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疗专业人员,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中产生。
(二)B类评估专家条件:在试点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或护理服务等其他机构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岗医护人员:
1. 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从事康复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评估标准、申请、受理、程序
(一)评估标准
失能评估标准暂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执行,今后条件成熟时逐步完善统一失能评估标准。
(二)申请条件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且经过不少于180天治疗的参保人员,接受以下两种方式护理的,可以申请长护保险失能评估:
1. 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护理(简称专护)服务的,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因病情需要长期使用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4)患各种严重不可逆型疾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支持治疗的。
2. 接受养老机构护理(简称院护)服务的,同时应符合养老机构内护理部护理床位的入住条件。
(三)评估受理及程序
1. 参保人员由承担护理的护理服务试点机构统一向辖区内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提出评估(复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复评)申请表》及失能人员汇总表;
(2)参保人员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病历资料。
2. 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抽取3位B类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结论,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结论表》上盖“失能评估专用章”,送达护理服务机构。
3. 参保人员对评估结论异议的,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由护理服务机构向辖区内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提出复评申请。
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抽取3位A类评估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复评,出具复评结果报送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资格评定委员会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结论,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复评结论表》上盖“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章,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评结论送达护理服务机构。
4. 首次评估结果未达到重度失能条件的,自首次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护理服务机构可向辖区内经办评估服务专业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5. 已享受长护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长期护理失能评估。
四、其它
(一)专家评估费用在长护保险委托经办服务协议中明确。
(二)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