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黑龙江省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4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科学合理确定使用比例
各地要充分认识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在保证上解省级调剂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基础上,利用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与培训工作。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具体标准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等情况合理确定。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地),可以适当降低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二、密切配合,据实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与项目
各地在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前,人社部门要与财政、卫生计生、安监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协同配合,根据当地经济要素、产业结构、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重点行业、企业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以及作业、工种岗位等情况共同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列入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开。鼓励本辖区域内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实施工伤预防项目,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工作,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监等部门制定,并于7月底前上报省级人社、财政、卫生计生、安监部门备案。
三、形式多样,发挥工伤预防宣传作用
各地要强化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的指导,制定方案及规程,确保按照服务协议、服务合同约定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切实发挥工伤预防在生产中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率的作用。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应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利用新媒体、高科技传媒、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实效。采用制作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微电影、微电视、微动漫等多种现代影视宣传方式,与传统印制工伤保险宣传画、标语、图册、用品等相结合,大张旗鼓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知识宣传培训,树立人人注重安全、人人参与工伤预防、人人了解工伤预防的氛围。围绕典型案例开展研讨、培训,利用大中型行业企业优势开展“企业生产工伤预防优先”的现场宣传活动,真正树立劳动光荣、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预防相关知识了解与掌握,让工伤预防宣传与培训工作真正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减少和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作用。
四、强化监管,建立部门配合协调机制
为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安全稳妥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各地要成立由人社、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组成的工伤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伤预防项目确定与实施、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及安全事故情况定期召开部门协调联席工作会议,相互通报工伤、职业病发生分布基本情况并进行分析,通报工伤预防项目执行等情况。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机构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中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附件: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pdf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