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补助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8〕6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支付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1.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元。
2.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最多不超过4474元。
(二)抚恤金。
1.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44740元。
2.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以2184.17元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4740元。
退职、六十年代精简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按照其参保时间分别对应上述标准执行。
三、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期间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其中,自《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以来尚未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参保期间死亡灵活就业人员,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