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海南省关于印发《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95号)
海南省关于印发《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8)195号
现将《海南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总工会
2018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切实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全省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二、基本原则
以“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为基本原则,全面启动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建筑工地上流动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参保措施
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于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018年6月1日起,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在我省办理施工许可(备案或审批)和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于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督促其整改,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的原则,暂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7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政策有新规定时,按照新规定执行。其中,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剩余工期进度的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折合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项目类型、工程总造价与缴费比例核定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各建设单位在工程概预算编制时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代缴的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均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项目用工动态管理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人员动态实名管理,探索建立社会保险经办系统与建筑施工工地实名制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采取更加便捷的方式,形成灵活高效的动态实名管理机制。
(五)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把工伤保险的优惠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每一名施工人员,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控制和减少工伤发生。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包单位,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
(六)工伤保险经办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上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应当由其所在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优化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工伤康复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
(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工伤,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到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均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在项目竣工后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其长期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5至10级伤残的,在项目竣工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工伤职工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给予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组织实施。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开展本地区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齐抓共管,切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发动。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知法、懂法;同时,真正让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工伤保险化解工伤事故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联合督导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总工会将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公路、水利、水运、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情况督导检查,进行双月调度通报。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和协作,通过共同制定工作措施、建立联席协调工作机制、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逐一排查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全覆盖,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