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龙岩市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作者:来源:时间:2018-8-27人气:1206

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龙人社〔2018〕353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2〕85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龙人社〔2017〕416号)的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244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增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为:一级伤残220元、二级伤残207元、三级伤残195元、四级183元。

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为:五级伤残171元、六级伤残146元。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本次待遇调整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44元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增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额为:配偶98元、其他亲属73元,孤寡老人和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发24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5351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每人每月的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67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1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605元。


三、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