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例

人社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是否适用“一裁终局”?

作者:来源:时间:2018-7-14人气:444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200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6〕296号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及时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工伤保险制度还在不断改进完善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解决。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工伤赔偿救济周期长”的问题确实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对近年来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工伤人数与认定工伤的总人数进行了分析,如2015年,全国共认定(视同)工伤人数为107.6万人,其中,行政复议6612件(人),行政诉讼10374件(人)。两者所占比重为全部工伤认定人数的1.5%,说明绝大多数工伤职工都能依法及时获得工伤认定及待遇补偿。在已发生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主要是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人员,其中不乏一些未参保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故意拖延时间逃避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及工伤的劳动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基于工伤认定目的,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二是请求支付工伤医疗费的争议;三是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的争议。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类争议需经过一裁两审的程序。支付工伤医疗费类争议,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超过该金额的,适用一裁两审程序。请求支付工伤待遇类争议,目前有的地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范围。下一步我们将修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拟将支付工伤待遇类争议纳入终局裁决范围,以缩短此类争议的处理周期。

此外,您提到的“修改完善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的建议从长远来看具有建设意义,最高法院也认为您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很强。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工伤认定程序,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调查研究,在现有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办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继续探索工伤认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相结合的具体路径与模式,尽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予以关注,与有关部门共同对工伤认定及相关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程序衔接问题进行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共同推动相关立法的修订和完善。通过探索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突出立法的人文关怀,切实增强对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