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农民工为何“委屈求全”,接受调解
发生工伤已属不幸,如果再遭遇工伤待遇赔偿不公甚至索赔不成,更是雪上加霜。
来自河南的农民工田明友便碰上这样的糟心事:在北京一工地施工时眼睛严重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八级,根据法律规定应得到约6万元赔偿金,但如果等走完全部法律程序拿到钱,伤眼的后续治疗却成了问题。无奈之下,田明友选择了调解,最终拿到25000元钱,仅为应得赔偿金的40%.
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工伤职工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
“这并非个别现象。”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时福茂表示,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特别是发生工伤后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使得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委曲求全甚至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59件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了伤残级别的案件进行了统计,发现经调解达成的赔偿数额与依法计算的申请数额差距甚大。其中,调解金额不到申请数额一半的案件为14件,占总数的23.7%,而全部案件调解金额占申请数额的平均比例是65.85%.
一般而言,一个工伤案件维权要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按现行规定,如果将维权所有程序都走一遍,大概在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7个月。“对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根本耗不起,而违法单位却有时间转移资产,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时福茂说。
事实上,许多农民工就是因为时间等不起,又担心即便官司打赢了如果难执行可能最终啥也得不到而选择了调解。然而,调解虽然能节省大量时间和成本,但由于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实际地位的不平等,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农民工作出让步。
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向全社会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就简化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作出更明确的制度设计。
比如,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明确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等等。据有关报道称,“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简化程序固然重要,加大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同样迫在眉睫
但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看来,要使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简化程序固然重要,加大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同样迫在眉睫。
根据现行规定,工伤保险虽属强制性保险,但由于对未参加保险的用人单位处罚不到位,实际执行力大打折扣。比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未缴费单位的处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其实,责令限期改正和强制征缴,只不过是强制履行应尽义务。更何况,从目前的经济水平来看,罚款力度也很难对用人单位有所震慑。” 佟丽华表示,此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罚款、收取滞纳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值得肯定。他认为还可增加违法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的赔偿条款,如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还应按照应付金额25%以上50%以下向工伤职工加付赔偿金,以加大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
还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受伤职工经鉴定伤残级别在五级至十级的,工伤保险基金要承担符合目录范围的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未能报销的工伤医疗待遇、受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仍需要用人单位来支付。
如果按照2008年北京市的标准,一个因公致残为八级伤残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可为其支付待遇共计49556元,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费用则为72728元以上。可见,即使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仍然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60%以上的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了,仍然要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是导致其不愿参保的重要原因。”佟丽华建议适当提高工伤保险费率,同时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如可将五级至十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而减少企业负担,吸引其参加工伤保险,从而从根本上使农民工工伤保险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