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研究生规培学员的死亡能否适用工伤认定探讨
引言:
我国的法律在研究生规培学员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薪资待遇以及出现伤亡后的权益保护上几乎就是一个空白,相信顾某的事件会推动相应法规的进一步健全。
2018年3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研究生规培学员顾某在下夜班交班时不幸猝死。据媒体报道,在猝死之前,他已经连续工作15小时,而这几乎是他工作的常态。据报道,顾某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初中时候做了手术,也通过了学校和医院的体检。
在网上搜索“医务人员猝死”你会发现有4,730,000个搜索结果,医务人员的猝死问题已经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医务人员的工作和休假问题,至少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而像顾某这样的研究生规培学员工作中猝死后,我们却无奈的发现,我国法律对这样一些人群的权益保护近乎是空白。
一、关于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
对于医生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要区分编制内与编制外来讨论。编制内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涉及,无优先适用条款,所以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所以,无论对于编制内医务人员,还是编制外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适用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的休息休假问题由医院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制定是合理合法的。然而,现实中有多少医院能够切实做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安排医务人员休息休假呢?所以这种情况下,工会及职工代表就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因此,关于医务工作人员的加班、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掌握在医务工作人员自己手里的,职工或医务人员代表提出合理的排班建议、督促医院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真正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医院有权强制医务工作人员加班吗?
在这个事件中,还有一个焦点问题就是顾某在在事发前几天身体不适请假半天,带教医生反复电话催顾某上班,我们对该事实的真实性不予评论,但越过事件看法律,医院能不能强制医务工作人员加班呢?
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工作人员加班现象普遍且多数情况下是没法拒绝加班的,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神圣义务,医务人员不可能因为下班就停止治疗。但是医院在安排医务工作人员加班后应当予以调休,保证其休息权。当医院存在无理强制加班的情形时,医务工作者可以拒绝,同时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生规培生适用工伤认定吗?
目前规培生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参加工作由单位委派进行培训的培训对象;另一类是没有参加工作通过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因此,对于规培生猝死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也要区分以上两种情况。
首先第一类已经参加工作由单位委派进行培训的培训对象,这种规培生和医院一般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猝死,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当我们讨论第二类规培生相关的法律关系认定时,我们会对这样一些人群的合法权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也就是说,一个关系全体研究生规培学员权益的问题应该如何保护?研究生规培学员在规培过程中受伤和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从某个方面来看,似乎应该是算的:顾某年满18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主体。他在医院承担的大量工作都是医院为患者提供的临床服务的一部分。其工作内容和性质与医院本院住院医师并无实质差别,况且他还要接受医院的管理和监督;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顾某的一个身份是学生,所以其规培期间的待遇由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规培过程被视为研究生学习的一部分,他们在规培期间一旦出现伤亡,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支持其工伤认定和赔偿抚恤请求。
那么,在我国法律实践当中,已大量存在学生实习期间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案例。
案例一:
2011年10月26日,邯郸市职业教育中心数控专业的实习学生徐振川,在原告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处进行实习时遭受工伤,上诉人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称:
一、2011年6月第三人徐振川来上诉人单位时的身份是邯郸市职业教育中心数控专业的实习学生,其是来学习数控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上诉人支付其的是实习生学徒期间的生活费,依照国家关于实习学徒工的法律规定,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2011年10月26日,第三人徐振川虽然是在上诉人公司车间受伤,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徐振川与上诉人河北宏远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由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定书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被上诉人徐振川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067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徐振川不是工伤的主张因其无法举出证据加以证实,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10年4月25日,系沂水县职业教育中心2009级畜牧兽医班实习生郑玉国,因外出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上诉人山东泰威制药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郑玉国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郑玉国系沂水县职业教育中心2009级畜牧兽医班在校生,既未与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具有认定工伤的主体资格。该校证明可以证明其学生身份,郑玉国提供的银行明细可以明确其并非领取工资。二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山东泰威制药有限公司关于被上诉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就个人而言,我支持顾某家人的诉求,研究生规培学员应当被认定为和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学校和医院签订的规培协议,也应当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协议。
真诚的希望,顾某的父母能够和学校以及医院一起,携手走上法庭,让法律为研究生规培学员的权益保护给出明确的答案和判决。如果能够这样,那将是对顾同学在天之灵的最大安慰。
我们更期望,整个医疗系统和教育系统早日推动国家的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解决研究生规培学员的权益保护问题。这是对那些为自己的白衣梦勤奋努力的孩子们负责,也是对我们每个人的健康负责,因为每个医学人才的成长都需要一段刻苦成长的经历,我们希望是在法律的保护下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