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外出工作中发生车祸,获得侵权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摘要
马女士外出工作途中,因车祸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马女士先起诉侵权人索赔相关损失后,再找五华区社保局要求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却遭到五华区社保局的拒赔,其理由是侵权人已经赔偿了马女士相关损失。随后,马女士将五华区社保局告上法庭……
出差途中遇交通事故
2013年12月25日
马女士与同事坐车到五华区沙朗出差,返回途中,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她受伤,事故中她没有任何责任。
2014年2月10日
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她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2014年8月7日
经昆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女士的工伤构成九级伤残。马女士所在单位(即本案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她向五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5月3日
五华区社保局作出审核意见,同意一次性支付补足医疗费402.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以及伙食补助费690元,共计1392.3元,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不同意支付。
为什么拒绝赔偿?
后来,马女士找到五华区社保局询问原因。
五华区社保局答复:马女士所受伤害已经获得了侵权人的赔偿,所以不应当再支付。
马女士当即反驳:五华区社保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是地方政府规章,相关规定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与相关司法解释相冲突,应属无效规定。
于是,马女士将五华区社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撤销五华区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由被告足额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昆明市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判决社保局赔偿3.1万元
五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马女士在从侵权人处获取足额赔偿后,是否还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马女士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终,五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五华区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由五华区社保局足额支付马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77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