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2018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8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盐政发〔2017〕4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拟定的《2018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为全体职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规定的缴费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4%缴纳。其中在本统筹区参保的部属企业根据浙人社发〔2011〕220号文件规定缴纳1%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34元;机关事业医疗补助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00元。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3元。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49元。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办法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政策继续按照盐人社〔2013〕166号文件精神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4%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8元。
(二)职工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级公布前暂按5075元/月确定,待上级正式公布后调整)60%的,其缴费工资按3045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按15225元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2%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72元。
失业保险职工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3元。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产生的核定数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并按月向本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确定基数,按确定基数的18%征缴,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采用绝对额分三档征缴:第一档(80%)每人每月648元;第二档(150%)每人每月1215元;第三档(300%)每人每月2430元。
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8.5%缴纳,确定为每人每月306元。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银行代扣,按月缴纳的办法。
三、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征缴标准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建账资金、养老保险统筹费及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组成。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建账资金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18%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48元,缴纳15年为116640元。60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每增加一岁,建账标准下降5%,最高下降50%。
养老保险统筹费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18%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2元,缴纳15年为29160元。60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建账资金打折部分由被征地单位作为养老保险统筹费一并上缴。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由征地单位征地时以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按5年的标准即每人48600元,直接上缴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专户。
征地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本人要求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调整2018年度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64号)文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本县户籍居民个人出资400元,各级财政补助900元。其中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补助315元,县以上财政补助585元;新居民等特殊群体原筹资口径不变。
五、长期护理险缴费标准
根据《嘉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嘉人社〔2017〕135号)文件,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加长期护理险。2018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筹资:参保人员个人出资30元,各级财政补助90元。其中户籍所在的镇(街道)财政补助31.50元,县以上财政补助58.50元;新居民等特殊群体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口径筹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筹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度从首月个人医保账户中划转30元,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90元。
六、其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筹集。
大病医疗保险 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按嘉兴市统一规定筹集。
养老保险补缴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后由用人单位补缴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在职人员中断后由个人补缴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909元。
退休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包括已享受被征地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确定基数征缴,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34元。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