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关于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盐人社〔2017〕156号
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2018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2018度缴费工资申报范围为2017年底已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各单位应申报的人数为截至2017年12月份的五险和单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之和。
二、工资依据:各参保单位须如实、准确、及时地申报本单位职工2017年度在本单位的工资收入总额。职工工资性收入填报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报送的职工工资性收入必须与上报给县统计部门的2017年度工资年报和上报给县财税部门的2017年度财务会计年报数据相一致。
三、报送要求:请参保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填报好《2018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情况表》,其中网报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并查询打印《2018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情况表》。以上报表须经参保职工本人对缴费工资情况签字确认,由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单位留存备查。
四、核定启用:申报工作结束后,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核定2018年度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工资。核定后的缴费工资于2018年1月起启用,适用于职工在申报单位2018年整一年度,年度内不得随意调整。
五、审核监督:缴费单位对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参保职工对本单位为其个人申报缴费工资的事项具有监督检举权利,并对此负有签名确认的义务,县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县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对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核准,必要时依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少报、瞒报等申报不实的单位,一经查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它注意事项:
1.缴费工资是用于计发参保职工养老、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请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并妥善保管缴费工资申报资料原件。
2.缴费工资从2018年1月份起启用,要求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报,12月工资未发放的单位请根据计提工资或预算工资申报。逾期未申报缴费工资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以上月缴费工资的110%为标准进行确定。
3.社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各项社保待遇时以缴费工资为支付依据。因参保单位迟报、少报、瞒报等原因造成的缴费工资不实,引起参保职工待遇降低的,一律由用人单位按照实际缴费工资的标准补足待遇。
4.各单位在填报职工缴费工资前,须仔细核对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如发现有误的,应及时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更正或变更手续。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8日